盘锦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盘锦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PanJin Architecture Business Society英文缩写为:PABS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盘锦市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勘察设计、混凝土构件、建设监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地方性、专业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盘锦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建筑企业之间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搞好企业咨询服务,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二)接受会员单位的投诉,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信息、经验交流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工作,整理编印建筑资料和刊物。
(四)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五)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六)研究探讨改革开放形势下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建筑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职业道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下设土木建筑部、建筑安装部、勘察设计部、建筑装饰部四个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规行约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协调组织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曰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和掌握使用,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开源属于会费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