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
盘建发[2007]201号 签发人:孙国林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业主
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通知
各县(区)城建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盘锦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盘建发[2007]20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制度,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在继续开展投标担保的同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与承包商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文件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具体事项按照《盘锦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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