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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的通知

2006-12-15 15:07:58  作者:未知  来源:招标办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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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行为的通知

盘建发[2006]217

                                     签发人:张泽良

各县城建局、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不得超范围代理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行为取得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六、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到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须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取及招标文件的出售,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超标准收取服务费。否则一经查实,将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pjsjw.com/jzhy/2006/1215/content_194.htm

责任编辑:caido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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