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根据《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关于建立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公布工作监办制度的通知》(建规函 [2007]380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与公布的补充通知》、《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盘锦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要,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与《盘锦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共同承担对城市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二章 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第三条根据《盘锦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制定2009年盘锦市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1、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2009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4300套,建筑面积114.2万平方米。其中双台子区计划建设房4175套,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兴隆台区计划建设房10125套,建筑面积81.4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主要供地区域在平房区、城中村。
2、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将主要以平房区改造区域为主,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
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项目选址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的原则,主要在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地段,2009年将建设1.5万平方米。
4、限价住房建设计划
限价住房项目选址主要在兴隆台区, 2009年计划对20万平方米住房实行限价。
第四条 商品房建设原则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三章 住房用地布局
第五条 兴隆台区作为新增城市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重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住房。双台子老城区作为平房区改造重点区域,重点推进城区内平房区、棚户区的改造,适度向东部拓展。
第六条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城中村、城市旧区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七条 结合城市旧生活区、部分平房区改造和企业“退二进三”,安排住房建设的同时注重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八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对闲置土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条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按年度总量控制,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条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规范廉租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廉租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重视廉租房建设。在建设廉租住房的同时,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住房,以及腾空的直管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第十五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平房区及城中村改造。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完成对平房区、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改造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建设计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计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由盘锦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盘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计划在实施中若有调整,以实际为准。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房产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pjsjw.com/xcdt/2008/0331/content_5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