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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过渡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提出要求

2008-06-26 16:25:20  作者:薛学轩、王玉华  来源:08年6月26日《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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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过渡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提出要求

 

  本报讯  记者薛学轩王玉华报道  近日,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快过渡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项目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在建设过渡安置房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选用城镇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场所以及邻近城镇的空旷地作为安置点的,要充分利用修复的现有市政基础设施,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对因条件限制远离城镇的过渡安置点,要按照过渡安置规划导则的要求,配套建设水、电、路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好防风、防雨、防震、防雷等基本安全问题,满足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的基本需求。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和发动各方力量,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过渡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过渡安置房而基础设施未及时配套到位的,要限期完成。各地建设、水利、电力、电信、广电、消防、气象、经委、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配套建设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及时交付。首先要由项目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并经援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检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消防、卫生、环保和防雷等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省建设厅会同援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州)政府组织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规划布局、工程总体质量、配套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形成各方责任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验收结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pjsjw.com/xcdt/2008/0626/content_599.htm

责任编辑:caido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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