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建[2004]127号
各市建委、局、环保局、公安消防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8月省建设厅、省消防局、省环保局联合下发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对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法审批,无合法收费依据,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二、消防、环保、规划、房产、档案和备案等部门应继续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地区宣传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有关的法规、规定。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反馈制度。
三、为保证工作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默认制度。
即: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或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后,消防、环保、规划、档案、备案管理等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回执单》(参见附件一)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参见附件二),以《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中的限定的领取书面消防许可决定的时间计算验收或备案时限。如经验收发现存在问题,消防、环保、规划、档案等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整改通知单》(参见附件三)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申请复验意见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参见附件四),并抄送备案管理部门;如经备案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备案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整改通知单》,并抄送房产管理部门。对要求整改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以重新申请验收或备案的《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时间计算验收或备案时限。对超过规定时限未提出验收或备案审核意见的,即可视为该部门默认通过验收或审核,如其他规定条件均具备,则建设单位可凭该部门出具的超过时限的《回执单》或《受理消防许可申请回执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据此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可凭超过时限的备案《回执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对于默认合格的工程如该环节出现问题,应由该审批部门负责。
五、备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资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省建设厅、省消防局、省环保局规定格式文本的;
3、文本内容填写不全的。
六、房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在台帐中对应设置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名称栏。
附件一
回 执 单
:
你单位报送的工程验收(备案)申请文件收到,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
经 手 人: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整 改 通 知 单
:
你单位申请验收(备案)的工程及相关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进行整改后再报验。
经 手 人: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市公安局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消验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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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具体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
(填建设单位法定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新(改、扩)建的(填具体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进行消防验收,意见如下:
一、 防方面不具备使用条件;
二、指出存在的问题,指出违反了相关技术标准的哪条哪款,并提出改正意见;
……
最后一条、该工程改正后,应到我局申报复验。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抄送:建委主管建设工程验收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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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pjsjw.com/zljd/2006/1220/content_2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