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南
质量监督站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4、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
6、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
8、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
10、对评优、荐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参与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
质量监督站主要工作内容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2、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实行以抽查和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6、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监督有关责任方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情况。
11、参与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
12、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评优和荐优工作。
13、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质量监督站基本工作权限
1、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在进行工程监督管理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进行检测。
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或局部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发现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责令整改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施工。
4、涉及到对工程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处罚时,有权向颁发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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